银行非现金业务是什么(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干货)

时间: 2025-03-21 05:36:14

一、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方式

票据、银行卡业务、汇兑、银行卡收单、网上银行、条码支付

二、票据分类

1、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2条线为划线支票,不得取现)

3、本票:银行本票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速记法:出首(收)付】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四、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2、背书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签章(可补记)

3、背书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应当连续,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6、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8、受理承兑:付款人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9、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0、票据行为未记载日期的法律后果

(1)出票:票据无效

(2)背书: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保证: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承兑: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五、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分类:第一顺序权——付款请求权、第二顺序权——追索权

2、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求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5、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休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6、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7、票据权利时效

8、提示付款期限

六、票据追索

1、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2)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提示】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同时向多人追索。

3、追索金额

(1)首追索: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现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

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